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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售處方藥”開閘,如何兼顧安全與便利?

2022-09-26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涵蓋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平台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内容,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值得關注的是,新規首次對于處方藥網絡銷售做出詳細規定。

 

  受訪專家認為,《辦法》的出台對産業鍊上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堵住了“先方後藥”等線上漏洞,在提升藥品可及性、支持新興業态發展的同時切實保障用藥安全。

 

 

“網售處方藥”開閘,曆經多年探索與醞釀。

 

   

2017

 

2017年11月公布的《網絡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确,不得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不得通過互聯網展示處方藥信息。

 

2018

 

2018年2月發布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此再次重申。

 

2019

 

轉折出現在2019年。當年12月實施的新版藥品管理法提出,除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等藥品之外的處方藥可以在網絡上銷售,為“網售處方藥”松綁奠定法律框架。

 

2020

 

2020年11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新版《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在确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允許網絡銷售處方藥,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标記。

數據顯示,我國處方藥市場規模在1萬億元左右,占藥品終端消費市場的份額達85%以上。醫藥戰略規劃專家史立臣告訴記者,網售處方藥“松綁”之路之所以如此審慎,源于保障用藥安全、劃定責任歸屬等方面的難度,“此次新規的出台,進一步明确了藥企和平台的義務、法律責任和處罰辦法,為行業發展提供了标準與路徑”。

 

  “‘網售處方藥’不再猶抱琵琶半遮面。”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醫藥衛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華琳向記者表示,這不僅滿足了在線購藥需求,還有利于推動醫藥産業發展,構建更高水平的開放型經濟。

 

一直以來,各平台的購藥流程多為“先藥後方”:消費者選定藥品、下單付款後,頁面跳轉至平台自建或合作的互聯網醫院,進行在線問診開方或審核處方,審核通過後商家發貨。業内人士指出,這種模式實際上演變為“患者‘自我診斷’,醫生‘對藥下症’”。

 

  按照線上線下一緻性原則,為引導在線購藥回歸“先方後藥”,《辦法》從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入手,要求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标簽等信息;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也就是說,患者無法根據頁面信息自行選藥,必須問診開方後才能獲得更完整的信息

 

  處方來源的真實可靠,是确保用藥安全的重要前提。對此,《辦法》第9條規定,網售處方藥實行實名制,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對已經使用的電子處方進行标記,避免處方重複使用。第三方平台承接電子處方的,應當對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的情況進行核實,并簽訂協議。

 

  鑒于處方藥的特殊性,《辦法》要求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履行充分的風險告知義務,在藥品展示頁面下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風險警示信息,并經消費者确認知情。

 

國家藥監局在政策解讀中指出,第三方平台作為“平台管理者”,在藥品網絡銷售活動中發揮着獨特作用,是實現藥品網絡銷售規範健康發展的關鍵一環。

 

  為壓實平台主體責任,《辦法》要求其建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藥學技術人員承擔藥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實施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處方藥實名購買、藥品配送、交易記錄保存、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

 

  藥品網絡銷售的虛拟性、跨地域性等特點,給監管帶來新挑戰,新規的一大亮點在于“以網管網”。要求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的藥品網絡銷售監測平台,與國家平台實現數據對接;鼓勵第三方平台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開放數據接口等形式的自動化信息報送機制

 

  藥品網絡銷售的安全是一項複雜的系統性工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如何構建、信息展示條款與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之間如何平衡、處方藥實名制與保存相關記錄帶來的數據安全和隐私保護問題如何解決,以上種種都會影響新規落地的實效,未來亟須推出配套措施進行更清晰的界定。